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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以下简称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加强考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硕士生的主要手段。做好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是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第三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其中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各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部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考务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应设在地(市、州)政府所在地,以设在地(市、州)招办或高等学校为宜。报考点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负责人担任。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此情况下报考点也称考点),也可另设考点组织考试。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标准,建立、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未经教育部批准,设有报考点的高校不得设置校外考点,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可根据情况设副主考若干人。考点主考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聘任或授权聘任。主考、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
第八条 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卷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医疗、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至少有2人专门负责试卷保密保管等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九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及高等学校要配备与所承担的硕士生入学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聘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统一命题科目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印制。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试卷印制及封装规范》自行印制、联合印制或委托印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印刷厂和监印人员名单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统一命题科目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统一命题科目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清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印制过程中如有版式改动,应当以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清样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统一命题科目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应当存放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保密室。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本单位的保密室。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含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制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负责试卷印制和寄送工作。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卷的试卷袋(以下称小信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及标准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在信封上印制条形码(具体标准及生成程序可在研招网下载)。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招生单位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答题纸和草稿纸由考点负责发放。
招生单位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卷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报考点名称。
招生单位把同一报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即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报考点清点试卷。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在规定时间内以机要方式寄、送到报考点。
第十七条 报考点负责领取统一命题科目或接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领取或接收试卷必须选派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在职干部,由报考点负责人带队,并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加,3人以上押运。
第十八条 报考点在领取试卷前须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填写所有参加领卷和护送押运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加盖考点单位公章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领卷人员必须持考点单位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领卷证明和由省级公安部门开具签发的《免检证》,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安排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各考点准考人数计算、核发硕士生入学考试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题纸》、密封签。
第二十条 在接收到招生单位以机要方式寄、送达的自命题邮包后,报考点应及时将机要邮包送至试卷保管室(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邮包内中信封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中信封内的考生试卷袋与《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有2人或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招生单位联系,并妥善保管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如遇试卷袋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一条 试卷领取、运送、保管等环节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试卷的印刷、封装、移交、收发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要保证试卷的绝对安全。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在当地政府、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督考员或巡视员要向派出教育考试机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守则》,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5)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加强对备用试卷的管理,备用卷的领取、运送、试卷拆封、回收、清点、答卷封装等环节要求同试卷管理。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签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区、市)或地(市)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查清失密、泄密情况和范围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在考前发现失密、泄密,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该试卷。如在考后发现失密、泄密,则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拖延的,应当由考点主考或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五章 答卷接收、整理和寄送
第三十三条 各招生单位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答卷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收到答卷机要后,应及时将机要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中信封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中信封内的考生答卷袋与《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有2人或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十五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集中时间,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第三十七条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检查答题纸和答题卡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应作详细记录,答题纸、答题卡需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2人以上)补上或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规定,对考生答卷进行整理和封装,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送交指定评卷点。
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综合课,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综合课的答卷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和封装,在规定的时间以机要方式寄送到指定评卷点。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招生单位的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考生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高等学校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卷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逐步完善评卷员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应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选聘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高校教师。评卷员必须遵守《评卷员守则》。
第四十三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的规定执行。采用网上评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具体的答卷复查办法。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信息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搭建信息网络,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对评卷数据、成绩数据、违规数据的安全准确高度重视,应当使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各种数据反复校验和多次审核,每次数据校验和审核后必须有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要强化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数据的备份,数据备份应当采取异地备份方式。
第五十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差错,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五十一条 下一级教育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1天内,将本省(区、市)发现的违纪、作弊人数等考试信息汇总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十二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或其他机构发布或提供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承担硕士生入学考试相关工作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在201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工作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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