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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考查目标
宪法学是专业综合课中考查的科目之一,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因此,要求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2016年大纲宪法的变化并不大,主要有两处:
变化一:第一章第四节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
变化二:第二章第二节变知识点"宪法解释的分类"为"宪法解释的方法"同学们在考前重点关注一下即可。
三、大纲解析重要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对于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这里涉及一些宪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贯彻。考生应当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7、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里主要掌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考生应当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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