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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及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2〕3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建复试小组并指导复试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复试小组应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教授或副教授、博士讲师等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复试小组成员要求业务水平好、责任心强、公平公正。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程序,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必须在复试录取工作开始前要召开培训会,要对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全体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强化参与工作教师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要切实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所有参与命题、评卷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的考查特点、提问技巧、能力考查等进行业务总结和指导,保证复试质量。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全校各学院在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各学院要落实校园公共区域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保持复试场所换气和清洁消毒,并摆放公用消毒用品供考生自行使用。同时要落实好相关防护措施,做好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准备。
第八条 考生凭硕士研究生初试“准考证”和“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送的复试通知短信进入学校。
第二章 复试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各学院复试原则上采用现场复试方式,院党委纪检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全校同一专业应采取同一种复试方式。
1.现场复试包括但不限于面试问答、计算书写等具体形式。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专业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外语听说能力等,具体以各招生学院公布的招生复试录取办法为准。
2.各面试专家组集中面试。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规定复试地点参加复试。复试时间、复试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各学院通知。
3.工程管理硕士、物流工程与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考核形式招生学院另行通知。
5.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各学院在招生复试录取办法中规定分数具体构成。
6.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
第三章 复试前准备
第十条 各学院须召开本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须公布本学院各学科或专业招生人数、复试比例等),复试小组按文件要求制定复试方案(包括复试程序、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复试成绩计算、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各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等文件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各自学院的网页上公布。
第十一条 复试试题和考试提纲由各学院自行命制。复试小组确定复试范围及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复试名单的确定
1.考生应符合《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方可参加复试,合格生源数多于计划数的学科、专业可提出高于“国家线”的要求。
2.学校按学科、专业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士兵线”),“士兵线”另行发布。
3.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4.各学院对同一学科、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考生,应严格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并根据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及差额复试比例确定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
5.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目成绩等信息)上报研究生处备案,并于复试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布。
第四章 调剂复试
第十三条 调剂复试的基本要求
1.各学院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学院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与程序。
2.各学院,除工程管理、机械工程、机械、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专业外,其他各学科、专业均不再接收同等学力调剂生源。
3.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若干次调剂复试工作。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报考我校的调剂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锁定解除,考生可自行修改本调剂志愿。
第十四条 调剂程序
1.考生登录研招网,填报调剂志愿。
2.各学院对审核合格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进行“网上确认”后参加复试。
3.各学院对复试合格的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进行“网上确认”。
4.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学院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确认“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或拟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学科、专业的报考条件。
2.考生的初试成绩达到“国家线”,“士兵计划”考生的初试成绩达到“士兵线”。
3.调入学科、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应与调入学科、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各学院规定的调剂接收条件。
第十六条 学习方式变更(即全日制考生转非全日制录取或非全日制考生转全日制录取)的考生,按照调剂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对同一批次符合调剂要求且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按其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名单,严禁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作为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第五章 复试要求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复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复试试题题库建设、复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和复试的组织工作。复试命题和综合面试等考务工作均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考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复试考务工作参照《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复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开展多场复试的需做好多套复试命题,每份复试试题仅允许使用一次。
第十九条 考生参加复试前务必登录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处(https://yjsc.fjut.edu.cn)“研究生招生-文件规定”栏目提前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保证对复试相关政策法规充分知情了解。
第二十条 复试考生的身份审核
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考生特别是报考专项计划、申请加分等有关考生的身份审核,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考生本人签署“系原件复印”并签上姓名和日期)
如果身份证丢失,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3个月)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从研招网(https://yz.chsi.com.cn/yzwb/)下载打印的准考证。
3.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须加盖所在大学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2023届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包括网络教育、自考)、应届非全日制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考生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未取得毕业证(须2023年入学之日前取得,入学之日一般为新生入学年份的9月初,实际日期请以当年录取阶段发放的通知为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生或网络教育本科考生还需提供:准考证(丢失准考证的,由考籍所在省自考办出具考籍证明或成绩证明);网络教育本科考生需提供学生证(丢失学生证的,由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6.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毕业证书丢失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7.在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考生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8.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户口本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
9.调剂“士兵计划”考生还应补充提供:《男(女)性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 各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复试基本要求
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各招生学院要与考生逐一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明确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及承诺书内容,对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保密,本人复试结束后亦不得对外透漏传播。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复试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在录取工作结束后,评分记录(含复试小组成员签字)和考生作答情况等原件须提交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考生报考材料及其它复试材料(复试试卷、考试提纲、面试书面记录)、录音影像资料由各学院保存3年备查(未录取者保留1年)。
第二十二条 体检
考生在取得拟录取资格后(以研招网招生系统的待录取短信通知为准),请在一个月内向拟录取学院提交体检报告(可先报送电子扫描版,待报到注册时再提交纸质版,具体以拟录取学院要求为准),体检项目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服务中心-招生工作”一栏。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如因体检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按规定予以退学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生的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4.各学院应向考生档案管理单位或工作单位函调其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交流,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第六章 复试录取
第二十四条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按百分比,初试和复试权重之和为1),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完毕后,各学院应尽快计算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
复试成绩、录取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如果考生的总成绩完全相同而招生计划有限,则比较初试总成绩,成绩高者被录取;如果初试总成绩再相同,则比较满分大于100分的单科成绩之和,成绩之和高者被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要求
1.各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并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结果和名单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处,并及时做好复试结果的信息公开(在各自学院的网页上公示)。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等以上任一情况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2.差额复试的招生学院可报送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在备注栏中注明“候补1”、“候补2”、“候补3”等字样,以便在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顺序录取。(注意:请广大考生自愿和慎重地持有候补录取资格!候补录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到最后很可能出现候补不上的局面。因为考生选择等候候补录取名额而导致丧失调剂机会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4.拟录取名单经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根据调档情况及定向就业合同签订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及期满入学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计划开展复试录取工作,拟录取数不得超过本学院相应类别的招生计划数,调整招生计划时要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程安排及各学院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贯彻执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1.复试工作须全程录音录像。音像材料由各相关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纪检委员等签字密封存放于保密室,存放时间不得少于3年。
2.各相关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检委员负责本学院的复试监督工作。
3.各招生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应确保复试过程公平公正,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4.本年度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硕士生的复试工作。
5.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复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申诉电话
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0591-22869493;
研究生处:0591-22863085。
第三十二条 本复试录取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即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招生学院要与考生逐一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书可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服务中心-招生工作”一栏下载),明确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及承诺书内容,对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保密,本人复试结束后亦不得对外透漏传播。
第三十四条 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各学院要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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