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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作办法。
一、调剂基本条件
(一)调剂考生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我校涉及0806冶金工程、0807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七)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二、调剂比例
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20%比例确定调剂人数。
三、调剂流程
(一)调剂意向采集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网上调剂意向采集系统”将于3月31日开通,考生可根据我校调剂条件及专业填报调剂意向,并按照我校及相关招生单位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二)正式调剂
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服务系统)将于4月6日开通(每次开通不低于12小时,不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满足条件的考生可将“网上调剂意向采集”系统中的调剂意向转为“调剂服务系统”中的调剂志愿,未转移成功的调剂意向在“调剂服务系统”中无效。未参加调剂意向采集但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后须在各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服务系统”接受或拒绝复试通知,未按时回复视为拒绝。调剂考生根据相关招生单位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和复试通知参加复试。我校通过“调剂服务系统”向拟录取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应在各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调剂服务系统”接受或拒绝待录取通知,未按时回复视为拒绝。所有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原则上不再解锁。
四、信息公开
我校各批次调剂复试考生名单、调剂工作办法等信息,在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各招生单位官方网站公布。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公示全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名单如有变动,相关变动说明和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其他
(一)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原则上只接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调剂,考生须提供定向就业协议并签订知情书,非全日制各专业学费详见我校招生简章。非全日制专业学生在学期间,学生自行安排住宿,食宿费用自理,课程设置、学习时间安排等咨询相关招生单位。我校不负责支付非全日制专业学生各类工资、补贴、医疗等费用,非全日制专业学生的医疗保险由学生自行解决,毕业时就业手续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二)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接受复试通知后,须主动向相关招生单位提交加分材料并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加分。
(三)各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校外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校内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四)我校设定的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24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锁定自动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五)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各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各招生单位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六)调剂复试及录取工作期间,我校纪委办公室举报电话为:0555-2311499;研究生院监督举报电话为:0555-2311612、2311609,电子邮箱agdyzb@163.com。
(七)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文件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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