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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考试分析民法部分变动整体不大,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自然人部分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增加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以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增加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发生的规定,诉讼时效与期间部分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人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余部分基本为一些表述方面的变化,比如名词的删减或者具体位置的调整,了解即可。
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与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删除了之前关于利害关系认定范围的表述,将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修改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代位继承人或者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另外在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部分新增了财产代管人在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之前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一般不进行区分,这次考试分析新增了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代位继承人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2)不申请宣告死亡 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综上可知,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认定范围存在区别,考生需要摒弃之前两者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的认知,将其区别进行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新增了所附条件为不可能发生条件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两者情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另外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部分新增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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