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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消息,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商管理类)武汉工程大学考点发生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100余名考生作弊被处理,引发社会关注。6月22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天门法院获悉,实施该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的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被天门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微型相机偷拍试卷,无线耳机发送答案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姜某通过网络向高某购买了微型相机等作弊器材,聘请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进行大量模拟试题训练,通过姜某军、宋某、梁某等人招揽考生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姜某在考前向考生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组织培训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让其妻携带微型照相机参加考试,偷拍试卷并通过手机传送给自己后,再将试卷照片交给其聘请的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进行答题,并将答案进行编辑后通过无线发射器传给其招揽的100余名作弊考生,其中马某、韩某等80余名作弊考生被当场查获。
证据确凿,四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2017年1月、2月,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等人相继落网,先后如实供述了其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警方从姜某等人住处搜出笔记本电脑7部、手机12部、U盘4个、无线上网卡9个、微型密拍设备3部、无线对讲机、MBA学生报考明细、信号发射器、微型耳机、微型电池等作案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姜某、姜某军、宋某事先预谋、联系作弊人员及考生,组织培训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高某明知姜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作弊器材,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姜某军、宋某、高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知识:组织作弊最高可获刑7年,替考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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