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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近日联合行文,出台下发《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将在青就业研究生、博士生住房补贴提高至800元/月以及1200元/月,并且增设了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补贴发放标准。
据了解,《通知》共分为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补贴申报、补贴审核与资金拨付和有关要求五部分。
补贴对象有哪些?
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
补贴条件是什么?
1.申报补贴人员须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国内普通高校派遣期内在青就业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3.留学回国研究生须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4.对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研究生住房补贴。
补贴标准是什么?
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紧缺专业目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政策标准申领了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的人员,可按新标准领取剩余期限补贴,但在职研究生不能再申领。
新政策出台后,将于2017年3月启动第一次申领工作,申领范围为符合条件研究生2016年7月至12月的补贴。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策一是提高了补贴标准。由原来硕士400元/月、博士600元/月分别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并且增设了紧缺急需专业研究生补贴发放标准。二是调整了补贴资金渠道。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研究生住房补贴由青岛市财政负担调整为市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三是明确部分人员不得申领补贴。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的,或已享受人才公寓的以及在职研究生等。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青就业,自2012年7月1日起,青岛市开始实施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为来青就业的国内外研究生发放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硕士400元/月、博士600元/月。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共为全市3000多家用人单位接收的1.78万名研究生发放补贴1.76亿元(市本级财政约9600万/各区市财政约8000万)。2012-2015年,来青就业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逐年上升,分别为:3000人、3500人、4000人、7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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