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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蔡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1月12日,北京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蔡某及与其合谋的真正考生梁某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代理检察员孙鹏介绍,梁某35岁,2015年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通过网络联系替考机构。梁某承诺支付7.6万元人民币后,替考机构联系到26岁的蔡某,承诺可付给蔡某500元至3000元让其替考,并带其办理准考证。去年12月26日,蔡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其犯罪事实,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考试作弊如今已正式入刑”,孙鹏说。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多项入罪罪名,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孙鹏表示,原来对作弊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如开除学籍、进行处分,以及取消考试分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普通话考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各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找人代考,或自己当“枪手”,一经查实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社会诚信,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也葬送自己的前途。”孙鹏一方面对两名年轻人表示惋惜,同时提醒广大学子,绝不要心怀侥幸,拿前途开玩笑。
这起替考案适用了海淀检察院正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它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大举措。该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机关向海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检察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某、梁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2016年1月12日,海淀检察院向海淀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海淀检察院介绍,由于中介机构留下的都是虚假信息,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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