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1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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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造价工..
- 作者:
- 出版社:
- ISBN:780242829
- 出版日期:
-
原价:
¥90.00元
现价:¥0.00元
图书简介
品牌:中国计划出版社详情基本信息
书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13年版
原价:90.00元
售价:81.0元,便宜9.0元,折扣90
作者: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05-01
ISBN:9787802428294
字数:
页码:605
版次:4
装帧:平装
开本:16
商品重量:0.921kg
编辑推荐
《(2013年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助用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自出版以来,其实用性及全面性受到了广大读者好评,可作为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工程咨询、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参考书,也可作为相关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学和研究的辅导用书。
内容提要
《(2013年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助用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一方面对原文件汇编中不再适用或与造价管理非密切相关的文件及相关示范文本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删减,另一方面增加了近期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增加了造价管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内容,以及部分地方造价管理法规。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民一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38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4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7号)
……
二、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四、地方法规
作者介绍
暂时没有内容
文摘
版权页: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序言
暂时没有内容
目录
基本信息
书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13年版
原价:90.00元
售价:81.0元,便宜9.0元,折扣90
作者: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05-01
ISBN:9787802428294
字数:
页码:605
版次:4
装帧:平装
开本:16
商品重量:0.921kg
编辑推荐
《(2013年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助用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自出版以来,其实用性及全面性受到了广大读者好评,可作为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工程咨询、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参考书,也可作为相关院校工程造价专业教学和研究的辅导用书。
内容提要
《(2013年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辅助用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一方面对原文件汇编中不再适用或与造价管理非密切相关的文件及相关示范文本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删减,另一方面增加了近期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增加了造价管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内容,以及部分地方造价管理法规。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民一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38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44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7号)
……
二、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四、地方法规
作者介绍
暂时没有内容
文摘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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