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查看(827) 回复(0) |
|
first
|
发表于 2015-10-21 10:09
楼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优秀新生。 第二章 评定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本校规定学制内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新生申报国家奖学金,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优秀博士生:本科(直博生)或硕士毕业专业所在的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或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2012年学科评估中排名前20%,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成果突出; 优秀硕士生:本科毕业专业所在的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或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2012年学科评估中排名前20%,或显示出较强的学术发展潜力。 (七)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一)违反党纪国法或受到学校相关纪律处分; (二)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 (三)未通过中期考核者; (四)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个年度的评奖。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重庆大学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国家奖学金评选采取学生自由申报、学院初评,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推荐拟奖励学生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国家奖学金奖励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新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经学校年度评估合格后,可继续获得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具体淘汰比例和考核办法见附件一。 (五)具体初评办法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行组织初评工作,并切实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大学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年度评估办法 附件1 重庆大学研究生新生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年度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热情,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重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年度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继续享受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淘汰比例不超过同期获得者总数的10%。 第三条 评估基本要求 (一)学习成绩须在所在学科(硕士一级学科、博士二级学科)排名前20%。 (二)在本学科内取得突出的学术成果。 (三)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评估程序 “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填写《重庆大学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年度评估表》交至学院,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考核,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回复话题 |
||
上传/修改头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