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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中外政治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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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tai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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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8-25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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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人大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我国人大制度民主基础广泛,并与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紧密相连。其运行遵循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原则。其形成经历了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三三制”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几种形式。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但代表可以对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名单草案提出意见,最后由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1)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内的议案;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回答质询案的方式;(3)处理就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程序问题;(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决定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处理常委会其他主要日常工作。
委员长会议不是一个实体权力机构,在性质上是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处理机构,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辅助机构,从事某一方面的专门性工作。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和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其工作。
其任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会议方式主要有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两种。
5.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是我国人大的一种临时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任务一经终结,即撤销。特调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6.立法体制:
关于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等方面的组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有三个特点:(1)一元性,即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2)多级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和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并存,但又有级别、效力之差。(3)多类结合,即上述机关的立法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同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及其制定的法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在类别上有差别,但它们共存于现阶段中国立法体制中。
这种立法体制是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和长期的立法经验而规定的。
二章
乡级人大主席团: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当然人选。
乡级人大主席团是乡级人大的办事机构,不能代行乡级人大的职权,只能为乡级人大行使职权和人民代表发挥作用做一些服务性的具体工作。
乡级人大主席团的职权主要有召集并主持乡级人大会议,向乡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内的议案,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政府工作等。
三章
1.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
2.选区:
按照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公职人员的区域单位。各国一般按地区和人口原则划分。选区为投票单位,选出一定数目的议员。
按照选区选出的议员数目,可分为小选区和大选区。小选区又称单名制选区,即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议员。大选区又称多名制选区,即从每个选区中选出两名以上的议员。大选区和小选区都是政治制度的产物。
美英等国是两党制政治,实行小选区制,选民只能在两党所提出的两名候选人中选择一位,而小党则难以取胜。德国、意大得是多党制国家,实行大选区制,可使各大党都有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当选。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按照国家的自然地理区域或行政区划来划分,并按照人口变动,适时进行改划。
四章
1.国家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它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结合,是国家职能两重性的具体体现。
国家行政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行政主体的公共权威性,主体是带有公共权威性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即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国家行政活动兼具社会性和政治性,主要表现为国家的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方面。(3)国家行政体制的集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的集权模式;二是在行政领导体制上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4)国家行政效力的强制性,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定的管辖范围内,其权力行使具有普遍的强制效力,任何个人、单位或社会团体都必须服从。
2.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具体地讲,就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区划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构各种职能建立一级政权机构作为标志。
3.行政区域:
国家为实行分级管理而划分并设立相应国家机关的区域。我国的行政区域为:(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我国,凡由一级人大和政府管辖的区域,称为一级行政区域,由政府派出机构管辖的区域,不为一级行政区域。
4.政府体制: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政体”;狭义指“行政体制”,包括行政组织体制、行政领导体制、人事管理体制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工作部署以及权限划分等方面的制度。
政府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体制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政府体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效率的高低和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程度等问题。
因各国具体国情况不同、各国政府机构的设置、政府职权划分和隶属关系等体制不尽相同。
我国政府体制在行政领导制度方面。实行总理负责制以及各部、委,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行政机关的设置上依据需要、精简、统一、依法的原则进行科学的设置。
5.议行合一:
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原则,与三权分立制度相对,其基本内容是:(1)人民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权力,人民通过代表实施这种权力;(2)人民对于各种国家职能机构具有统辖权。
这种原则在国家机构设置方面的具体体现为,一个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具有一定任期的立法机关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判断议行合一原则的标准是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制。
“议行合一” 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议全面执行; 便于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 便于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充分实现。
6.政社合一:
中国农村1958年至1982年在人民公社中将政权机构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的制度,是人民公社的性质和特点。一般一乡成立一社,实行政社合一。
设立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从1983年起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政府和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7.首长负责制: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此全面负责。我国宪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实行首长负责制,目的在于强调行政首长在履行职能是的作用和明确其工作责任,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效率。
我国的首长负责制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一致的。
8.总理负责制:
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他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全面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全面领导权,即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最后决策权,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最后决策的权力;人事提名权,即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全面负责任。
两会制是国务院领导机构的重要工作制度。国务院总理通过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行政监督:
    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力,防止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加强行政监督,可以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监控以抑制行政腐败,促进行政活动的规范化。
行政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权力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指以行政系统内部特定层次和特定机关为主体,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上级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
10.国务院办公厅:
    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 它一般不直接主管政府某一方面的业务,其主要职责是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等。
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办公厅与部、委、行、署同属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秘书长作为总理领导国务院行政工作的行政助手,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有权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11.行政法规: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之分。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
按照其目的和制定的根据可分为授权性行政法规、执行性行政法规、补充性行政法规和自主性行政法规。
(1)条例:
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
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最高级别的行政法规,它具有严格的条文形式,国务院其他文件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在内容上,条例是对国家的某一政策、法令所作的全面、系统的补充说明或辅助规定,或者是对某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所颁布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条例”,只有国家及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才有制发条例的资格。国务院的各个部门所制定的与自己职权有关的规章以“条例”命名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不能擅自制定发布。
条例一经颁布,在特定的领域中就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关的组织、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一般说来,凡涉及外交事务的“条例”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规定:
是指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的行政法规。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作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名称上均冠以“国务院”字样,以区别行政规章中的“规定”。一般说来,凡涉及外交事务的“规定”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办法:
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制定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
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其条款都具体、完整。
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一般说来,凡涉及外交事务的“办法”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12.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行政规章依其不同内容,分别冠以“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但不得为“条例”。
五章
1.行政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种设在省、自治区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间的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为行政公署,简称行署。
就性质而言,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管辖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而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称“地区”或“盟”,也不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级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并对其全面负责。
行署所属工作机构称为局。
2.地级市人民政府:
是指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地级市人大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并领导县级人民政府。
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其职权主要有:执行权,制令权,管理权,保护权和监督与领导权。
按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可分为三类:一,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二,能够制定行政规章的城市人民政府;三,除去第一、二类外的其他地级市人民政府。
3.区公所:
指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区公所不是一级政府,其管辖的区域称为“区”,也不作为一级行政区域。其成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派。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县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各种事项,并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监督并协助所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4.街道办事处:
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政府,它所辖的区域称为“街道”,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成员由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派。向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能为:执行职能,即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指导职能,即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5.居委会:
是我国城镇中群众性的居民组织。它在基层人民政权组织的指导下,按居民区设立,同时下设若干居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小组在该居民区选举产生并组成居民委员会。
其任务主要是向当地政权组织或它的派出机构及时反映居民区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领导群众的治安保卫工作,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等。
六章
1.国家公务员:
亦称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又称“文官”、“政府雇员”、“事务官”等,是政务官的对称。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公务员主要指经考选任用、负责执行具体政策和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政府文职官员。其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各职能部门的执行官员、专业人员、科技人员及一般勤杂人员,受政务官领导。公务员职务通常实行常任制,不受政党内阁更替的影响。
我国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不包括勤杂人员。
2.国家公务员交流:
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公务员之间或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实行调换任职。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公务员更好地发挥自己才干,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我国公务员交流对象主要有三类: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担任行政执法、经济监督等特殊职能的公务员,中青年为主体的公务员。
公务员交流要遵循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兼顾,严格执行编制员额和职位结构,人事相宜、用人所长,合理流动和相对稳定相结合,控制流向和照顾难相结合的原则。
交流主要采取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形式。
(1)调任: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外的工作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以后,被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被调出者不再保留其国家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调动遵循依法调动、适才适用、个人服从组织、合理调动原则进行。
公务员调动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人员的需求,有利于调整公务员队伍的分布结构,帮助解决公务员的实际困难,惩戒等功能。
(2)转任:
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3)轮换:
又称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其目的是培训公务员,使其接受多个职位的锻炼。
(4)挂职锻炼: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公务员交流形式。
在交流期间,公务员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3.回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私利、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采取的某些限制。
实行公务员回来制度,有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也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成长。
我国公务员回避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回避种类分为: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
4.辞退: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依法取消其权利与义务,使之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法解除其与公务员的录用关系。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辞退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公务员的全部职务关系,它不属于惩戒的范围。
辞退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率,提高公务员素质,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适应了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的要求。
七章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结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2.民族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或自治县境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是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民族乡的乡长,依照法律规定,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最早是根据1954年《宪法》设立的,1958年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后被撤销。1982年《宪法》重新恢复设立民族乡。
建立民族乡,是为了适应中国少数民族杂居、散居比较显著的状况,同时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以保障其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
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比,民族乡区域较小、人口较少,因此不能构成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民族的情况,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八章
1.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
“一个国家”,是指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两种制度”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两种制度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互惠互利。
第三,“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一国两制”下所设立的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将享有更多的自治权)。此外,在国务院授权之下还可以在经济文化领域处理某些涉外事务。
“一国两制”的提出,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2.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中国政府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并在50年内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既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又可以保持澳门的稳定和繁荣。
3.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的责任是双重的,即负有重大的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特区首长,是澳门特区的最高地方长官;作为政府首长,负责领导澳门特区。其负责对象主要有三种:(1)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2)对澳门特区负责;(3)作为政府首长对澳门特区立法会负责。
九章
1.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民盟中央机关出版《群言》杂志。
民盟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秘密成立,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 由中国青年党、国家社会党(后改称民主社会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后改称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华职业教育社、乡村建设协会联合组成。当时主要政治主张贯彻抗日、实现民主、结束党治和实施宪政。1947年被国民党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解散。1948重建。
十章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中国人民根据革命历史和现实国情在政治生活中的创造,是当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主体具有组织性、高层次和广泛代表性,协商内容具有政治性和全局性,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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