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决

定向、非定向怎么区分?

悬赏分:0

我来回答

- 回答即可得2分

其他答案(4)

定向与非定向的区分主要是由研究生的培养类别区分,研究生培养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四种。
  (1)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非定向研究生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提供。在录取时就确定将来的就业单位,并由考生与招生单位和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书,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单位工作。
  (2)委托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其它均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3)自筹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回答者:喇叭花 - 2016/08/29 12:43

  (1)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非定向研究生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提供。在录取时就确定将来的就业单位,并由考生与招生单位和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书,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单位工作。
  (2)委托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其它均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3)自筹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回答者:sszqm1314 - 2016/08/30 05:21

定向与非定向的区分主要是由研究生的培养类别区分,研究生培养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四种。
  (1)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非定向研究生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提供。在录取时就确定将来的就业单位,并由考生与招生单位和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书,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单位工作。
  (2)委托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其它均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3)自筹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回答者:kun1023 - 2016/08/31 08:56

定向与非定向的区分主要是由研究生的培养类别区分,研究生培养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四种。
  (1)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非定向研究生在录取时不确定未来的工作单位。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安排或实行双向选择;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提供。在录取时就确定将来的就业单位,并由考生与招生单位和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书,毕业后到合同规定的单位工作。
  (2)委托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其它均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3)自筹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回答者:13551402910 - 2016/09/28 04:42

网站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业务 | 帮助信息
©1998-2015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WANMEI SPORTS网-联系地址:上海市邮政信箱088-014号 邮编:200092 Tel & Fax:021 - 5589 1949 沪ICP备12018245号